【独家焦点】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什么?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严重后果有哪些?

来源:财富头条网时间:2022-08-10 08:15:41

最近这段时间总有小伙伴问小编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什么?信用卡恶意透支法律规定是什么,小编为此在网上搜寻了一些有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什么?信用卡恶意透支法律规定的知识送给大家,希望能解答各位小伙伴的疑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是什么?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根据我国刑法认定为“恶意透支”。所以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罪,司法机关将采取相应措施(50000元以上判刑50000元以下刑事拘留)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数额: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严重后果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信用记录的破产。

个人信用记录其实很重要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就等于直接判了信用记录死刑。这个信用污点,会伴随你的一生。对你以后的银行贷款,信贷,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2、高额利息惩罚。

大家知道,银行对于信用卡逾期还款是要收取高额滞纳金和利息的,利息以复利计算。利息到底有多高?一个直观的例子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到这点。曾有一个广州的卡友,透支1000,没还,5年后,被罚息10000多元。

3、法律风险,被判刑。

信用卡恶意透支已经明确写入刑法。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的起点在1年以上,并且还要收取罚金。这个罚金不同于银行的高额利息惩罚,这部分的费用也是非常高昂的。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标准

两高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标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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